关于教指委

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指导委员会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领导下的专家组织,从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研究、指导、评估认证和咨询等工作。

 

第二章  

第三条 指导委员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置的专业学位类别分别组建。

  第四条 每个指导委员会一般由15至50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6名,秘书长1名,可根据需要设副秘书长1--3名。

  第五条 指导委员会由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有关学位授予单位推荐的专家和负责人组成;委员会成员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聘任(均系兼职),受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六条 从聘任之日起,委员任期五年(必要时可做适当调整),可以连续聘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七条 各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完成指导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以及有关教育、人力资源及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具体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八条 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分委员会,或者专门工作机构。

第九 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指导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召开有关工作会议。

 

第三章  

第十条

1、协助国家教育、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和相关产业、行业部门制定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提供建议和咨询;

2、组织、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

3、制定指导性培养方案、教学基本要求和专业学位授予标准;

4、组织编写教学大纲,开展教材与案例建设,组织、协调各培养单位的师资培训工作;

5、制定相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评估标准、评估程序和办法,实施办学质量认证,组织开展教学评估工作

6、研究、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的改革创新;

7、研究、推动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的有效衔接;

8、研究、推动专业学位授予单位与行业企业实践部门的有机联系;

9、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0、其他工作。

 

第四章  

  第十一条 经费来源

1、有关部门专项拨款;

2、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缴纳的工作经费(公共活动费);

3、有关培训、咨询和出版等方面的收入;

4、国内外机构和个人的资助、赞助。

第十二条 经费管理

1、秘书处负责指导委员会经费管理,并制订财务管理办法,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秘书处挂靠单位审计。

2、秘书处每年向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由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第十三条 各指导委员会应根据本章程,制定工作规则。

第十四条 各指导委员会成员所在单位,应大力支持指导委员会委员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保证其参加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

第十五条 各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单位,应对指导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工作给予大力支持,设专职管理岗位,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适当的工作经费,保证指导委员会及其秘书处正常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学位的教育指导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和高等教育城市规划专业评估委员会分别承担。该两委员会的章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参照本章程制定。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