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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金融硕士等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411 时间 2023-12-27 17:43:42

学位办〔201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部委属有关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发的金融硕士等专业学位设置方案,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专家制定了《金融硕士等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试行)》,现将该指导性培养方案转发你们。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转发所在地区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请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认真研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实施细则,于2011年8月底前报相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附件:《金融硕士等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试行)》

 

一一年五月十日

 

 

 

抄送:教育部有关司局,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